1.本公约于1973年1月15日以前在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开放,以供签字。自此以后自1973年2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止在伦敦“海协”总部,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任一专门机构的成员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以及联合国大会邀请其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以供签字。
2.本公约需经其签字国的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应对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继续开放,以便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应交存于“海协”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
第八条 生效
1.本公约应自第1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2.凡在第1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在一修正案生效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未提出异议,应当:
(1)被视为是修改后的本公约的缔约国。
(2)被视为是未经修改的本公约的缔约国,相当于不受修正案约束的公约缔约国。
第九条 本公约中某一部分的修改程序
1.可根据缔约国的建议,按本条中规定的任一程序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2.经“海协”审议后进行修改:
(1)根据缔约国的要求,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都应在海协内予以审议。所有缔约国均应应邀参加“海约”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如果在“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上经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该修正案至迟应在提交“海协”大会审议前6个月通知所有“海协”成员国和缔约国。在大会审议修正案时,任何非“海协”成员的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和投票。
(2)如经出席大会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3)该修正案应在2/3缔约国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除在生效前发表声明不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外,该修正案对所有缔约国均生效。
3.会议修改:
根据一个缔约国的要求,并经至少1/3缔约国的同意,秘书长将召开会议并且应邀请第七条所列的国家出席。
第十条 修改附件的特定程序
1.由一个缔约国提出对附件的任何修改,都应根据该缔约国的要求在“海协”进行审议。
2.所有缔约国均应被邀请出席“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并参加投票,如经所有出席和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的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3.该修正案应在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时确定其生效日期,除非在海上安全委员会确定的某一先期日期之前有1/5或5个缔约国(取其二者中较小者)通知秘书长他们反对该修正案。本款中关于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的上述这些日期,都应经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应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