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 能作为破坏或违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 害,都不负责。
5.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 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 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该项声明如经载入提单,即做为初步证据,但它对承运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最 终效力。
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双方协议,可规定不同于本款规定 的另一最高限额,但该最高限额不得低于上述数额。
如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 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 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 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 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 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 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发生共同海损不在此限。
第五条 承运人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放弃本公约中所规定的他的权利和豁免 ,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任何一项责任和义务。但是这种放弃或增加,须在签发给托 运人的提单上注明。
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上 述提单应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在提单中加注有关 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第六条 虽有前述各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 代理人得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对任何特定货物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及其所享受 的权利与豁免,或船舶适航的责任等,以任何条件,自由地订立任何协议。或就承 运人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在海运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 方面应注意及谨慎的事项,自由订立任何协议。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未曾签发 或将不签发提单,而且应将上述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转让并注明这种字样的收据内 。
这样订立的任何协议,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依照普通贸易程序成交的一般商业货运,而仅在拟装运的 财物的性质和状况,或据以进行运输的环境、条款和条件,有订立特别协议的合理 需要时,才能适用。
第七条 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或船舶对海 运船舶所载货物于装船以前或卸船以后所受灭失或损害,或与货物的保管、照料和 搬运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 或免责条款。 第八条 本公约各条规定,都不影响有关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任何现行 法令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