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 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与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 相互给予一切合理便利。
7.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 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先已取得 这种货物的物权单据,应交还这种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但是,也可以根据 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单据上注明装货船 名和装船日期。经过这样注明的上述单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3款所指项目,即应 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
8.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 、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 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 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第四条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 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它装货处所能 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 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 、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检疫限制。
(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暴动和骚乱。
(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 灭失或损坏。
(n)包装不善。
(o)唛头不清或不当。
(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 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 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 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3.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行为、过失或疏忽 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的灭失或损坏,托运人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