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他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 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者,
及
Ⅱ.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及
Ⅲ.如信用证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期,则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标明“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说明)内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的信息不能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 注。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Ⅳ.空运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机场及目的地机场,
及
Ⅴ.空运单上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及
Ⅵ.空运单上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其中某些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将不予审核,
及
Ⅶ.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
c.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上面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只要是同一空运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第二十八条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所要求的类型的运输单据,不认其称谓如何:
Ⅰ.单上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且已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及/或载有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 或代表的货物收货印章或其它收妥的标志。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证实、收货印章或其它收货标志,表面须表明承运人的身份。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其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 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的,
及
Ⅱ.单上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或类似意义的词语,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收妥印章,否则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在加 盖收妥印章的情况下,盖章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