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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6-11-29 19:15:27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
    
    
      第四十六条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或 
       ②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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