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第十条第2款规定,实际承运人应对货物在他掌管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责。
第三章 托运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一般规则
托运人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受损失或船舶所受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托运人的任何雇佣人或代理人对此项损失或损坏亦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该项损失或损坏是由他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托运人的任何雇佣人或代理人对此项损失或损坏亦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该项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他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第十三条 关于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
1.托运人必须以适宜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制备危险标志或标签。
2.当托运人将危险货物交与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时,托运人须将货物的危险性质和必要时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如果托运人未能通知,而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也未从别处得知其危险性质,则:
(1)托运人应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因载运这类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且,
(2)可以根据情况随时将该货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须给予赔偿。
3.如果在运输期间是在了解其危险性质的情况下接管货物的,任何人都不得援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
4.如果不适用或者不得援用本条第2款(2)项的规定,而危险货物对生命或财产造成实际危险时,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将其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除有分摊共同海损义务或按第五条规定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外,无需给予赔偿。
第四章 运输单证
第十四条 提单的签发
1.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时,他必须按照托运人的要求,为托运人签发提单。
2.提单可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字。经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字的提单,视为代表承运人所签。
3.提单上的签字,如不违反签发提单所在国法律,可以是手写、签字复印、打透花字、盖章、使用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工具。
第十五条 提单的内容
1.提单中必须载有下列事项:
(1)货物的品类;识别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对货物的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如属适用);包数或件数;货物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上述全部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况;
(3)承运人姓名及其主要营业所;
(4)托运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