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有第三十二条规定,仅只为了变更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数额,或者用其他单位代替第二十六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两个单位或其中之一而召开的会议,应由保管人根据本条第2款而召集。只有由于真实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才应对数额作出变更。
2.经不少于四分之一缔约国要求,保管人应召开修订会议。 3.会议的任何决定均须由会议参加国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修订案应由保管人通知所有缔约国,以便接受,并应通报所有签字国周知。
4.会议通过的任何修订案,应于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后一年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接受修订案时,应将接受的正式文件交存保管人。
5.修订案生效后,接受该修订案的缔约国,对于在修订案通过后六个月内未就其不受该修订案约束一事通知保管人的缔约国,有权适用经修订的本公约。
6.凡在本公约修订案生效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文件,应视为适用经修订的本公约。
第三十四条 退出
1.缔约国可在任何时日,向保管人送交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退出本公约,自保管人收到通知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凡在通知中规定较长时间者,则退出本公约应自保管人收到通知后的这一较长期间届满时起生效。
1978年3月31日订于汉堡,正本共一份,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章名】 附件一:联合国海上运输会议通过的共同谅解
现经共同谅解,承运人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基础,意即按照一般规律,应由承运人负举证之责。但在某些情况下,本公约规定却改变了这一规律。
【章名】 附件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的决议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以感谢的心情注意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盛情邀请在汉堡召开本届会议,注意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汉堡自由汉萨市为会议提供的便利,以及对与会者的盛情款待,对会议的成功颇多助益,特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人民表示感谢。
既已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要求,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草案基础上通过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特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海上货物运输法规的简化和协调方面作出的卓越贡献,表示感谢。
决定将会议通过的公约命名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建议公约中所载规则称为《汉堡规则》。